據中國政府網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已于2021年4月21日
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現予公布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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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日起施行
對于宅基地布局和建設指標安排作出明確的規定
新條例的亮點可概括為
“四個一、四個禁止、七個明確”
可以保護農民的權益
一起來看看新條例的亮點和突破吧~
亮點之“四個一”
? 一個加重:加重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增加了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解決了沒收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交給誰的問題大幅是高了對違法占地、違法轉讓等違法行為罰款的處罰額度,由每平方米30元以下提升至100-1000元。
? 一個優化:優化了對建設用地的審批流程
針對建設用地審批難、審批慢、程序復雜等問題,立足“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建設用地審批流程 “放權”力度更大,審批更科學,效率更快捷
? 一個細化:細化了土地征收程序 新《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范圍、程序、補償標準方面已有新的規定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主要是對征地程序具體細化 程度更細化,流程更透明
? 一個延長:延長了部分臨時用地的期限 在保留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規定的基礎上,對建設周期較長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可延長到四年 對長周期用地更人性化
亮點之“四個禁止”
一、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
對于村民合法合規的宅基地流轉并無影響。
對部分村干部為一己私利強迫村民流轉宅基地的,將受到國家的嚴厲打擊。
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如果村民不愿意轉讓宅基地,則不能違背村民的意愿。
二、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對村民合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給予堅決保護。
村民對宅基地擁有使用權,只要村民不選擇轉讓,合法使用宅基地,就不能在村里強制收回宅基地。
即便在“一戶宅”的規定下,村民還有剩余的宅基地面積,也不能隨意收回。
三、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農村村民進城落戶后,是否退出宅基地由進城農民自主決定。
任何行政機關和組織均不得干預、更不能強迫進城農民退出宅基地。
四、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對工作中部分村干部為工作方便,強迫村民退出宅基地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此次《條例》中再次明確,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意味著在后續合村并鎮的進程中,各地將進一步重視農村村民的宅基地權益。
亮點之“七個明確”
● 明確嚴格控制耕地“非糧化”
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 明確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是省級人民政府
從行政法規層面予以明確,提出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是省級人民政府。
● 明確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
對之前對此制度探索實踐的肯定,從行政法規上做出明確規定。
● 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
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
● 明確構建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制度
將政策性規定上從行政法規層面予以明確。
● 明確土地督察內容將國家土地督察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 《條例》主要是明確了土地督察的六大核心內容。
● 明確掛牌出讓法律地位
首次從行政法規層面確立了掛牌出讓方式的法律地位
來源:中國政府網
編輯:李文娟
責編:李淑娟
審核:杜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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